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佳筠即潤發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潤發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潤發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7月9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經本院於同年7月15日准予備查在案。
惟因潤發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提存之保證金待取回,是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0年1月5日起展延至100年7月4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