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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他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他字第150號相 對 人即 原 告 楊淑芬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傅柏銘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點第一行中關於「相對人即原告林美如向本院對被告林國勝請求離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告楊淑芬對被告傅柏銘請求離婚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