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協字第338號聲 請 人 林巧汶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