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劉宏邈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憲昌之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憲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