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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陳以儒律師(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改任或解任遺產管理人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