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陳以儒律師(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任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3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聲請人之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案由:改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