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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42號聲 請 人 許秀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王阿泉之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裁判日期:201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