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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家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建宏之遺產是否有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中,其最低拍賣金額或拍定金額為何,並附上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裁判日期: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