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87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相 對 人 佟媛媛關 係 人 邱玉娟
邱德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保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佟媛媛延長保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年二月二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限制其自由(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身心障礙者遭受第75條各款情形之1 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78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安置以
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8條第1 項、第8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佟媛媛(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領有重度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因受安置人之扶養人有遺棄之虞,致使其有生命、身體之危難,為維護其權益,聲請人已於99年5 月19日起將受安置人緊急保護安置,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家聲字第65號裁定准予延長保護安置在案。安置期間子女至今仍不願出面處理渠生活及安置相關事宜,爰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0條規定,請准予延長保護安置受安置人3 個月,以維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延長保護安置法庭報告書、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資料影本、本院99年司家聲字第15、45、65號及100 年度司家聲字第24、44、65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確有受遺棄之情事,受安置人子女們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第75條第1 項之不得遺棄身心障礙者之情事,由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子女無法協調費用分擔問題,拒絕接回照顧受安置人,致受安置人仍有無家可返之問題。本院為確保受安置人之生命安全及受照顧權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繼續保護安置受安置人佟媛媛3 個月至民國101 年2 月2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