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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司護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護字第336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市長朱立倫受 安置人 曾○凱

洪○○之子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

洪○○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曾○凱(男、詳細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洪○○之子(男、詳細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止。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

1 項、第3 項、同法第3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曾○凱、洪○○之子係未滿12歲之兒童,受安置人因父親販毒入監服刑,母親即將入監服刑,但攜受安置人居住於旅館,無固定住所,且將兒童交由不妥適之人照顧,任憑兒童暴露於可接觸毒品之環境,故為確保少年之身心安全,聲請人於100 年11月22日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為利後續處遇,聲請裁定繼續安置3 個月以維受安置人最佳利益等語。

三、經查,受安置人因父母皆有販毒以及使用毒品情事,而受安置人尿液檢查有毒品反應,無法排除主要照顧者是否餵食毒品,但可確認主要照顧者讓受安置人暴露於可接觸毒品之環境,而渠等年紀尚幼無自保能力,母親已遭通緝且無力擔負保護之責,相關親友支持系統亦難以發揮功能等語,業據聲請人提有新北市政府全戶暨個人戶籍資料表、新北市政府北府社工字第1001717870號函暨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等各一件為證。本院為確保其身心安全,基於兒童之最佳利益,認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曾○凱、洪○○3 個月至民國101 年2 月2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