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 卓溫琴相 對 人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欄所載其中「相對人同意匯款給付退休金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至聲請人薪資帳戶,雙方並協議前開金額分二十九期於每月三十日(如遇休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匯款給付,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星期一)為第二期,每期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為第二十九期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元。前開分期付款方式,如相對人連續兩期未完全給付,或共三期未完全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不履約給付,僅於100年7月5日給付第一期新臺幣(下同)4萬4,270元,第二期起(原為100年7月30日,因假日延至100年8月1日)即置之不理,迄今尚欠123萬9,590元(1,283,860-44,270=1,239,590)。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退休金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0年5月26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