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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徐佳慶被 告 合生工業社即曾來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僱傭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中關於「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貳拾柒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130,527元」記載,應更正為「191,527元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日期: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