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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原 告 阮重君(NGUYEN TRONG QUAN)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被 告 東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4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