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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4號原 告 陳麗鳳訴訟代理人 顏秀英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恢復工作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則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存續期間自被告終止雇傭契約即民國99年7月28日至原告65歲即107年7月31日止為8年。再以每月投保薪資為新台幣(下同)肆萬參仟玖佰元,合計共肆佰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43900*12*8=4,214,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應繳納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裁判案由:恢復工作權
裁判日期:201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