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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勞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8號原 告 李惠芳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被 告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宇平訴訟代理人 江錦岳被 告 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于大雄訴訟代理人 葉健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職業災害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營業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及臺北市內湖區,職業災害發生地及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