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黃宇程
黃翌萱黃敬熙共 同法定代理人 邱淑芬共 同非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相 對 人 黃文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標題欄中關於「民事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