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段英桃非訟代理人 鄭旭強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2010)臨民初字第573 號民事判決書正本。
二、前開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