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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64號聲 請 人 李志宏相 對 人 龔莉芳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未據提出大陸地區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二○○八)信民一初字第十一號民事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正本、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及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100 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時,由聲請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代為受領,已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裁判日期:2012-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