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劉才福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0258號民事判決於大陸地區業經判決確定之生效證明書正本。
二、前開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
三、前開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