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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6 號聲 請 人 陳金堯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2010)雙法民初字第445 號民事調解書,並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2010)雙法民初字第445 號民事調解書,並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上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正本,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