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西川昇廣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西川昇廣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陳」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西川有一郎、母陳美華於民國92年11月10日離婚,而聲請人於100 年3 月8 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現在台灣定居、就學,且聲請人之父西川有一朗已於2 、3 年前死亡,此後聲請人即未再與父親家族有所往來,是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影本、出生登記聲請書影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阿姨陳宥廷於100 年5 月5 日到院證稱:「(問: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何時回台灣?)是去年八月」、「(問:聲請人及他父親是否有聯繫?)聲請人的父親在2 、3 年前就過世」、「(問:聲請人與他父系家族是否有往來?)沒有。據我瞭解,自從聲請人父親過世之後,就沒有再與他們父系家族往來」等語綦詳,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現在台灣定居、就學,且聲請人父親已死亡,聲請人與父親家族亦無往來等情,可認聲請人已與父親姓氏失去連結,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之生活,變更現有姓氏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為有理由,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