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啟頌被上訴人即原 告 吳明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芬間因100 年度家訴字第145 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 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