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 告 鄭碧貴訴訟代理人 高雪琴律師被 告 鄭永順
鄭玉惠鄭旭成鄭永麟鄭永哲鄭碧容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之附表中丙、其他部分: 編號1 之名稱:「以被繼承人鄭丙輝為被保險人之農保喪葬津貼」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被繼承人鄭丙輝為被保險人之農保喪葬津貼新臺幣153,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