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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小上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 張瑜容被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

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載明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裁判日期:201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