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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法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1號聲 請 人 李林泉代 理 人 林春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樹林鎮海明寺名稱及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樹林鎮海明寺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樹林千霞山海明寺」及捐助暨組織章程變更如附件「財團法人樹林千霞海明寺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樹林鎮海明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縣政府於71年9月17日以71北府民二字第223634號函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2年8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冊第15頁第8號)。查臺灣省台北縣樹林鎮現已更名為新北市樹林區,是該財團法人名稱決定變更為「財團法人樹林千霞山海明寺」。其次海明寺自民國84年8月1日改選第四屆董事以來,迄今尚未改選第五屆董事,原第四屆董事已有五人往生,依原有章程第六條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出缺由董事會另選董事遞補,然如何選任新董事,並未規定。又依原章程第12條規定董事會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然現董事已有五人往生,因此無法召開董事會,產生新董事。又原有章程並未規定常務董事之產生方式,及原告有章程就海明寺成立宗旨所定重要事項未列董事會職權,亦應增訂。有關增訂及修正事項及理由,詳見修正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法人名稱及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名稱及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日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