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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聲 請 人 台一江銅(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其達代 理 人 洪東雄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輝電線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人民幣0000000.55元,依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0年5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4.544 元折算,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00000000.2272 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千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