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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 請 人即原告 簡嘉喆

簡宏宇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相 對 人即被告 楊清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聲請人即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7月12日起訴狀所載係依自行預估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而為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故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64296元,經本院於99年10月15日囑託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進行現場測繪,原告復於99年11月25日具狀依測繪複丈成果圖所示被告實際占用面積變更訴之聲明,依實際測量結果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0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8784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05512元,茲依原告聲請並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日期:201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