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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杜德祥訴訟代理人 曾勤博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原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退回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退還新臺幣玖仟柒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原臺北縣中和市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9年訴字第2050號事件受理在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820 元,裁判費為33,373元,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8 月23日繳納裁判費43,075元,有本院99年8 月23日99年審電字第132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可憑,並業據調取上開事件案卷查明,則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702元(43,075-33,373=9,702),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用9,702 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烱昆

裁判日期:201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