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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號原 告 私立輔仁大學法定代理人 黎建球被 告 千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