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 告 陳雅菁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被 告 林張素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 萬元(土地及房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