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87號原 告 陳祈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立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