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81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被 告 陳仁台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肆仟參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壹萬零伍佰玖拾捌元。
㈡、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