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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 告 林美蘭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永俊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等
裁判日期:201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