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 告 安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中民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律師
張嘉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永哲、康孟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土地部分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萬5696元(000000×7820×38/10000=0000000),建物部分因原告未提出任何價值參考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總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8萬56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