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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15號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金發被 告 昌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天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