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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7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50號原 告 吳映萱被 告 廖英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