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44號原 告 張麗雲被 告 賴立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出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