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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964號原 告 Argo Textile,Inc.法定代理人 劉子安訴訟代理人 馬潤明律師被 告 新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昕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外國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美金貳萬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壹角柒分,折合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叁佰零柒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0 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美金1 元賣出匯率30.282新臺幣計算,計算式:25,999.17 ×30.282=787,30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外國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