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號聲 請 人 易好子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銓鴻鋼鐵有限公司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裁判日期: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