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3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和興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