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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14號再審原告 鍾華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0年8月3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肆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