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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5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仁傑、蔣宜蓁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