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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2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394號原 告 林淑惠被 告 李青美

李昌毅林恆毅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等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