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38號原 告 陳盈達被 告 潘宜之繼承人潘水泉
潘宜之繼承人潘菊子潘宜之繼承人潘碧霞潘宜之繼承人徐銘來潘宜之繼承人徐妙香潘宜之繼承人潘瑞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宜之繼承人潘水泉、潘宜之繼承人潘菊子、潘宜之繼承人潘碧霞、潘宜之繼承人徐銘來、潘宜之繼承人徐妙香、潘宜之繼承人潘瑞珍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提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及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公告現值及同段0000-000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證明,並按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加計房屋課稅現值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