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22號原 告 曹雲龍被 告 翁紫庭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坐落新北市○○區○○段505之2地號上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鐵皮平房(不含土地)價額,業經原告陳報起訴時之現值為新台幣貳拾萬元,依法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