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楊萬富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被 告 楊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