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63號原 告 呂和陽原 告 呂仁和原 告 呂連芳被 告 祭祀公業大墓公、呂義享公、義塚公、及管理人呂
進忠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勞金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