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31號原 告 施志鴻
施志偉共 同法定代理人 葉惠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辰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