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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3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374號原 告 夏少強被 告 洪麗珠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

林豪柏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怡君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美伶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合會關係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麗珠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豪柏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怡君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美伶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麗珠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豪柏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怡君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美伶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柒佰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柒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其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裁判案由:合會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