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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0 年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王正琪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偉修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1-03-16